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發起人權益等相關事宜;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工藝美術傳承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領導本學會開展傳承保護工作的組織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原則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副會長和理事等職務。且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