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轉交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的函》的精神,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決定組織開展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為客觀公正、科學規范評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開展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旨在通過評選,表彰德藝雙馨、業績卓越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傳承和創新,推動工藝美術行業持續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條 基本原則。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堅持政府指導、行業組織主辦、地方推薦、專家評選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藝、注重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推薦名額分配。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推薦名額分配主要依據各地工藝美術行業發展水平,綜合各地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人數,省級大師人數,產業規模和從業人數,并兼顧地區差異等相關因素。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組織評選,邀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指導單位,指導評選工作。
第六條 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中國陶瓷工業協會、中國文房四寶協會、中國日用玻璃協會、中國工藝美術學會等相關單位組成,全面負責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的領導工作,協調解決評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評選工作中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評選工作專家委員會、評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和監督組。
第七條 評選辦負責評選工作日常事務,負責起草評選工作相關文件并報批,負責評選具體組織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由行業資深專家組成,負責制定《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細則》等相關規定,審核專家庫成員資格,指導專家組評選工作,審核專家組評選結果。不參與專家組具體評選工作。
第九條 監督組負責對評選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負責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由其指定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地牽頭單位)負責本地區組織推薦工作。各地牽頭單位應按照評選工作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推薦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專家庫和專家組
第十一條 設立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從中產生評選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包括不同地區,不同專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專家庫的專家由各地牽頭單位、相關行業協學會、院校等單位推薦。專家委員會對推薦的專家資格進行審核,提出建議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入選專家庫。
第十三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具有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從事工藝美術教學、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有關專家;
3、長期從事工藝美術行業管理的資深專家。
第十四條 評選專家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按工藝美術類別分組組成專家組,評選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不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專家組的組成,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專家組成員為奇數,具體名額根據參評者人數和作品所屬工藝美術類別而定;
2、專家組的專家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從事工藝美術教學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員稱號的專家、從事工藝美術行業管理的資深專家并按5:3:2比例組成。
3、評選專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與本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參評者(以下簡稱參評者)有近親屬關系者,或者其他與評選工作有利益關系者,不得作為評選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 申報范圍
第十七條 工藝美術作品分類:工藝雕刻(含硯刻)、工藝陶瓷、工藝印染、工藝織繡、工藝編結、工藝織毯、漆器工藝、工藝家具、金屬工藝、首飾工藝、其他工藝,共十一大類。
第十八條 列入本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的作品和技藝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百年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
2、以天然原材料為主,采用傳統工藝和技術,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
3、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4、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第五章 申報條件和要求
第十九條 申報者應是上述工藝美術品類范圍內直接從事設計并制作的人員,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無不良信譽記錄;
2、連續25年(含25年)以上專業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并制作;
3、有豐富的創作經驗和深厚的傳統文化藝術修養,技藝全面而精湛,創作獨特且自成風格,藝術成就為業內所公認,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4、在傳統工藝美術的傳承、發掘、保護、發展、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5、具有省級大師稱號且滿4年;未開展省級大師評定的地區,應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且滿4年。
6、不符合上述第2項、第5項條件,但掌握獨特技藝或絕技,少數民族地區掌握瀕臨失傳技藝的,允許破格申報,但應從嚴掌握。
第二十條 專業從事研究、教學、行政和企業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員不在申報者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各地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申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申報資格:
1、偽造、夸大業績,或竊取他人成果占為己有;
2、
有違法行為或因觸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評選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申報。申報者須按各地牽頭單位的要求,向省級大師授予地牽頭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推薦。各地牽頭單位對審核合格的申報者申報材料和申報作品,通過組織專家評選,按分配名額擇優提出推薦名單,經公示并征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辦公室(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條 審查。評選辦對各地推薦的申報者資料,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領導小組審議,確認參評者名單。
第二十五條 報送作品。各地牽頭單位,按評選辦通知要求組織參評者將每人3件(套)參評作品報送至指定地點。
第二十六條 專家評選。評選專家分組對參評者的作品及相關資料進行評選,評選結果提交專家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七條 審議。領導小組根據專家委員會審核意見,審議并提出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名單。
第二十八條 公示。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名單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網站上向社會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間,監督組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定。根據公示結果,領導小組審定獲選名單。
第三十條 表彰。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授予獲選人員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并頒發證書。
第七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評選全過程在監督組的監督下進行,確保評選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二條 監督組受理舉報電話、信函,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負責答復實名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 參與評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選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泄露評選工作中的資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評選專家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評選專家不得泄密;不得給申報者許諾、為之游說;不得行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違反客觀公正原則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和評選專家有違反規定或徇私舞弊行為的,經核實后,由領導小組撤銷其評選工作職務或評選專家資格,直至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報者不得有行賄、送禮、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核實有違法違規情形者,取消參評資格。
第三十七條 各地牽頭單位推薦工作接受本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及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推薦工作的客觀公正,各地牽頭單位在初評、推薦工作中不得收取申報者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獲得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者有偽造業績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稱號的;品行墮落,在群眾中影響較大的;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核實,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撤銷其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并停止因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選工作,由第七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