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見到各位新老朋友,見到各位嘉賓和在座的同學,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話題,我非常高興。
嚴格意義上來說,我不是做非遺研究的,我是做傳統工藝或者工藝美術和設計研究的。大家都知道,傳統工藝、工藝美術和非遺這幾個概念近年來重疊的領域非常多。舉個例子,去年我作為《光明日報》一個非遺獎項的評審之一,加入了一個群組,我發現群里的評審員非常熱烈地在討論一些參評作品到底是否為非遺,每位專家都有自己的見解、觀點,更是有人提出尖銳的反對意見?;诖?,便有專家提出應該重新再讀一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非遺公約》。
我最近幾年比較多地從事工藝美術方面的工作,發現目前中國工藝美術的從業人員非常辛苦,以近一兩年為例,有關工藝美術的展覽有上百個,(主辦單位)來自不同行業、不同系統,有非遺的,有學會的,有各種行業協會的,還有文化部的、中國藝術研究院的等等。主辦單位不同,對于展覽的要求也就不同。但是工藝美術從業人員、工藝美術家中開始有許多聲音提出能不能合并一些展覽,因為這樣的展覽存在許多重復性內容,直接導致優秀的工藝美術家從事創作的時間大幅度減少,在各種展覽中奔波浪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所以中國現在的社會中有一種呼聲,希望國家對于傳統工藝、非遺這塊能夠統一歸口管理。但這種期望到現在還做不到,原因就是各家都認為雖然有所重合,但(核心內容)還是不同。不過,是否重合,或者(核心內容)是否有所不同也是我們需要通過重讀《非遺公約》來思考的問題。
原文旅部副部長項兆倫主抓非遺工作后,其做法跟前任王副部長有很大的不同,王部長在任時非遺工作重點完成了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傳承人名錄的制定、生產性保護政策的初步制定與開展等,但是到了項部長之后則進入了從與設計、與生活結合的角度來號召大家(創新性發展)。
我們今天的非遺走入高校課程、在高校建立非遺傳承基地等都是在項部長的主張下推進的。盡管項部長已經退休,開始騎著自行車去周游全國,但是我們今天的非遺工作是在他的導向下發展起來的,并且已經收到了很大的成效。項部長的做法也受到了一些懷疑與批評,有專家認為現在這類非遺跟高校的結合、非遺跟當代設計的結合擾亂了非遺的根基與根本,影響了非遺原汁原味的傳承,這樣的批評聲音非常尖銳。我們就這樣的問題在義烏的文博會上跟項部長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他對于這樣的批評也是感覺到很大的壓力。但是如何在今天的非遺傳承保護工作的語境之下來正視這樣的批評,我們還需要做一些理性的思考。
>>《非遺公約》的本源:人權和文化多樣性
我在邱春林所長等專家的推薦之下領銜承擔了國家社科基金的一個重大項目,題為“中國傳統工藝的當代價值研究”,這也促使我重新去閱讀和學習《非遺公約》,并且去了解包括推行角度與歷史背景等根源性問題,給予重讀一些新的啟發。所以今天的報告其實就是與大家分享一下我重讀《非遺公約》的小體會,對于“主旨發言”一詞實不敢當,只是得來東道主之便宜,所以首先演講而已。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出來之后,全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加入公約,認同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或者承認國,據此展開自己國家關于非遺保護的工作,這個公約本身有很大的前瞻性?!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2003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第32屆大會上通過,2006年4月生效,到2018年為止有178個締約國,但是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以色列、利比亞等國尚未加入本公約,這個跟公約本身的內容有關,對締約國會產生影響。咱們國家是2004年8月加入公約,并在2011年2月25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
這是幾個組織的LOGO,為什么把這幾個放在一起說呢?其實不同的標志決定了不同屬性,這些屬性有交叉,但是各有側重,包括中國的保護公約對“文物不屬于非遺”有一條專門的界定文字。
在這里請大家注意:當年公約通過的時候有幾個前提,其中之一是“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斗沁z公約》的制定首先是參照了國際人權文書,說明非遺保護公約是建立在人權文書的理念、價值觀和概念的前提之下的,特別點出了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還考慮到了1989年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1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2002年《伊斯坦布爾宣言》。也就是說,《非遺公約》是在尊重世界各個民族的人權基礎上的,包括公民權利、政治權利、民間創作權利,等等,以此來強調非遺的重要性、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可持續發展。反過來說,強調這幾點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人的權利能得到最大的尊重。
>>從《非遺公約》看非遺的定義、內容和保護手段
我們來看《非遺公約》第一條,“公約宗旨”。內容包括:(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四)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依照這個“宗旨”,我們就知道為什么以色列沒有加入了,因為現在耶路撒冷這樣的地方本身遺產或者非遺的歸屬還有爭議,其到底是屬于巴勒斯坦、還是屬于以色列沒有定論,所以無法申請。有些西方發達國家如果對爭議不能做到相互尊重也是沒法加入的,當然部分國家不加入還有其他考慮。
我在接觸非遺和做傳統工藝的研究過程當中一直都很困惑,前幾年說非遺是無形的、口頭的,可我們接觸的對象又大多是有形的、物質的。非遺剛剛到中國那幾年的時候,大家對這個問題很糾結,這兩年雖然不怎么討論了,但是實際上工作當中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論依然存在。
如此我們不妨來看看關于“非遺”的定義,先看教科文組織是如何定義的,“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再看中國對于非遺的定義,“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其實(兩個定義)對于物質和非物質的關系都說得很清楚,當年對于有形無形的誤解可能是有些專家對于教科文組織延伸性的解讀有關系。如果按照《非遺公約》的定義,實際上對“今天的傳承工藝是做源泉性保護,還是場所形式和實物形式保護”這個問題就不用爭議了,這都是非遺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割裂開來。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中還有一句,“(考慮到)在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條補充界定表面上看起來是處于之前的界定之外,但是對于地理分布、文化屬性、非遺認定和政治關系的部分,甚至涉及到跟宗教和藝術形態產生糾紛的部分,基本上都說明得比較清楚。
我們再看非遺內容這塊,國際《非遺公約》的表述特別簡單:(一)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表演藝術;(三)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傳統手工藝。
前面三條很好理解,第四條,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美國的一部電影《綠色奇跡》(又名《綠里奇跡》),影片中一個因誤殺而坐牢的囚犯有預見能力,對整個監獄的暴亂都做出了預示。該片描述的超自然力量以及相關的現象和文化,在中國的民間也存在,我記得兒時也聽過類似這樣的傳說。美國人以它為元素拍成電影,且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在中國,它啟發了最初的民間信仰,而后延伸發展出了最早的陰陽哲學,現在看來應該可以納入到“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之中。
還有一個方面是傳統手工藝,我們國家規定得更加具體深入,“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的有關規定”。這句話很有意思,如果是與文物有關的傳統手工藝、禮俗、美術、書法就納入文物系統,不能隨意更改。那么我們對于《文物法》的認定是否有跟《非遺法》、尤其是跟國際《非遺公約》的定義和價值觀相背的地方?一定有,因為《文物法》是國家的行政法,對于文物的流通保管有非常專業化的規定,這些規定偏重管理,而《非遺公約》偏重文化使命,如若在實踐中產生矛盾沖突,我們要如何去解讀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再來看非遺保護的手段。教科文組織也是表達得特別簡單:“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教科文組織對于非遺的發展保護是完全不排斥正規和非正規教育,而且主旨和目的也是要振興。如果不進行新的教育,如果不進行新的振興,我們用文物保護法就夠了,大家(非遺或傳統工藝類目)都進入博物館就好了,所以說發展是一定的。
我們國家(非遺保護手段方面)也說得非常深入和具體,但仍是處于國家立場,比如其中這樣一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們在梳理非遺的歷史時,會看到一些非常微妙的關系,比如說中國西南西北少數民族的非遺傳承和整個中華民族的關系,西南西北不同民族的非遺傳統跟漢族的非遺融合在認定、培養、發展方面都有很明確的前提,但是在國際公約里對此沒有特別強調。此外中國還非常明確,“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以說如果商業化之后損害了非遺本身的文化內涵,那么在中國也是被明確阻止的。當然,這種歪曲和貶損的方法可能很多(不是針對商業化),我這里只是舉一個例子。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看到《非遺公約》的開放性以及其著重強調在當代發展的立場。
我在網上無意中發現了一份資料,“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口頭和無形遺產,是相對于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這是一些權威專家前幾年經常提到的內容,也正是這句話把我們搞得有些糊涂,但是這句話在《非遺公約》里面是沒有的,那它是怎么來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9年11月第25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在1997年11月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一項關于建立一個國際鑒別的決議,這個決議稱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遺產優秀作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委會第154次會議指出,“由于‘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鑒別中,在‘口頭遺產’的后面加上‘非物質’的限定”。隨后,執委會在155次會議上制定了關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
正是經歷了這些,才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受此邏輯關系的影響,我們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往往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概念延伸到今天的保護非遺工作當中,非遺的概念在《非遺公約》的成形當中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先從民間創作——包括民間口頭創作、口頭文學、口訣以及口口傳承的記錄——的角度開始延伸過來,因而我們一些非遺專家對于口頭有了“有形、無形”的不同表述。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非遺公約》的措施應該是包括了無形和有形。
最后總結一下我的體會。其一,《非遺公約》的本源精髓是“人權”與“文化多樣性”。其二,非物質不是真的“非物質”,而是指知識、觀念、技能、工具和場所。其三,非遺是發展的、與時俱進的,可以接受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沒有落后與先進、學院與民間之分。其四,人為地將非遺“民間藝術化”,是一種誤解。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一定對,請大家指正,謝謝!
本文根據杭間2019年9月5日在中國美術學院民藝博物館學術報告廳進行的“生根·迭代——浙江高校非遺研培的實踐‘浙江對話’”主旨演講整理而成。